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学好、用好《办法》,更好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四种形态”的制度化,是正风肃纪的必然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治本性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监督利器,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必须遵循的根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抓手。《办法》的出台,为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使“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强化日常监督。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就是坚持严的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从忽微之恙到无穷之祸。要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政策策略,在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时,要根据违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以教育为主,给予适当的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的运用公正合理,让人心服口服。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还需要加强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审计、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提高监督执纪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为指引,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利器作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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