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一笔迟来的报销款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许正宇   发布时间:2023-08-25 16:45   阅读量: 845    ]

“杨某某案件中涉及的这笔‘借款’,我们审理后认为实质属于他在任期间代单位垫付的赔付款,且事实清楚、有相关的证据佐证,不应当定性为需要责令退还的钱款,这笔名为借款实为代赔款,我们审理后建议应该据实按规定报销……”

日前,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集中审议一起案件时,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张学武发表自己的看法。

随着核查的深入,我们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变得复杂,也让我们在前期审理过程中就感觉到棘手。

“从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等看来,这笔借款我认为不能由他本人偿还,明明他是为了单位办事,哪能‘倒打一耙’,这不是让当事人寒心么?”“我同意这个看法。”“我也同意,对待这类型的案件内容一定不能‘一刀切’。”“这个案子案情确实复杂,要兼顾好法理与情理。”……

县直纪工委委员对案卷中提供的事实、证据、定性等内容认真审阅后,在会上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我仔细想想确实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要是就这样驳回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性的意见是不是不合适呢?我这样想的也就这样问出来了。但张书记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虽然审理工作和审查调查工作在制度设计上似乎存在一定的对立,但在具体的工作推进中,二者实际上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关系,二者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那就是确保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后期我们了解到,在纪检监察组同事的辛苦工作下,相关单位已经报销了当事人这笔迟来的“借款”。在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们大大地舒了一口气,这项工作的完成代表着我们审理工作中一个小小的进步,正是因为我们在审理环节的坚持和不懈努力,才让整个案件发生了一个大的转变。

通过这件事情,我也更加认识到了我们审理工作深层次的意义,案件审理工作强调量纪平衡,但不仅仅是对于已有案件先例、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也是对案件“天平”两端的主体负责,要把“把心放在中间”,让公平公正的“天平”不偏不倚,既要保证案件质量也要保障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审理工作是一项精细化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倡导“工匠精神”,切忌做“差不多”先生。作为审理干部,我们不仅要精通纪律,还要精通法律,成为纪法兼修的行家里手。面对庞杂的审理知识体系,在注重自学的同时,要对自办案件或者巡察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收集汇总、研究分析,将每一次案件集体讨论、疑难复杂问题专题论证都当做一次审理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适应审理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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