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光清(1798—1878),字明俊,号镜湖,宿松县凉亭镇仙田村段家老屋人。清道光十五年举人,历任建德、慈溪、江山等地知县,为官清正、干练,口碑佳。咸丰二年,兼任垂直三级的地方长官。段光清在浙江为官期间,有“浙省第一能员”之称。因治绩出色,咸丰九年三月,段光清受咸丰皇帝连续五天五次召见,并被授予“平易近民”匾额。
段光清在浙江任职期间,经常深入民间察访,深受百姓爱戴。
咸丰二年,段光清任鄞县知县,有一天,他带两个随从微服察访,看见百人围观米店,即吩咐随从,一探究竟。
原来,一位农民为父病进城买药,急忙中,不小心踩死米店老板家的一只毛鸡儿,老板无理索赔九百文钱,农民拿出买药仅有的三百文钱,跪求老板。
段光清了解实情后,同情可怜的农民,从自己的口袋掏出六百文钱,安排随从送到农民手上。
段光清心中暗想,如此奸商,平日里肯定经常坑害百姓。在判案现场,段光清让农民把九百文钱赔给店老板,接着,叫住店老板,说他案只断了一半,还有后段呢,农民赔的是成年鸡的价格,赔偿后鸡就是农民的了,农民帮店老板把鸡养大,小鸡长大要吃米,店老板应将养鸡的九斗米钱还给农民。
“斤鸡斗米”结案,众人拍手叫好,称赞段光清是“段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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