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机关纪监工委开展党纪处分宣布活动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2-08 09:09   阅读量: 2484    ]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的党的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某某某同志因酒后驾驶普通小型轿车,犯危险驾驶罪,虽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其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直机关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某某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2月7日,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工作人员说:“你对此处分可有意见?”某某某同志表示:“我没有意见,愿意接受处分。”纪检监察工委书记说:“这既是一种惩戒、警示,也是一种教育、挽救,更是一种包容、关爱,体现了组织对你的关心、关怀。希望你能正确领会组织的良苦用心,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审视自我、解剖自我、完善自我,认真汲取深刻教训,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改过自新,奋勇前行”。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县直机关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一旦发现醉酒驾驶,一律严惩,决不姑息。(县直工委  王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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