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根据司法处理结果给予党纪处分
是否需要违纪事实见面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作者:金先兵   发布时间:2023-11-29 17:10   阅读量: 4348    ]

案例1:A系中共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ml,后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2:B系中共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ml,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

案例3:C系中共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张某因有立功表现,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4:D系中共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ml,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5:E系中共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后在抽血前脱逃。经呼气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问: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案例1属于依据行政处罚追究党纪责任,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争议较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在办理程序上,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履行立案审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等程序,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党纪处分,一般不再需要履行初步核实程序。

案例4属于依据刑事判决,追究党纪责任,在实践中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鉴于相关违纪事实已被司法认定,因此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保障。同理,案例3亦属于刑事判决,个人认为,虽免于刑事处罚,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需要违纪事实见面。

检察院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例2和案例5是否需要违纪事实见面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违纪事实是否见面需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追究的事实是否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二是对相关事实被审查人是否知情,是否有异议,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案例2系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与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书需要公开宣布,被审查人的权利均有保障。个人认为,案例2不需要违纪事实见面。案例5属于存疑不起诉情形,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其犯罪。此类案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由执纪审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然后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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