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五: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实现了!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12 17:17   阅读量: 35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认真学习了监察法。在学习监察范围和管辖内容时,一幕往事浮现眼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县纪委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着力发现并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问题。2015年,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腐败案浮出水面。经查,该办原主任查某、原副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工程项目、收受贿赂,同时还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违规设立“小金库”等问题。当年年底,查某、李某均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那时,我刚刚担任县纪委案管室负责人,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并督办线索办理进度。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陆续有反映该办其他领导干部的线索移交给我。

  “张主任,这个线索请您收一下。”一天,干部小胡送来一叠材料。

  我拆封一看,里面有查某和李某的谈话笔录、群众的举报信、工程项目合同等等。材料显示,2009年以来,县农业开发办工程师江某违反招标程序,帮助亲属谋取利益。经查,江某作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弟弟、侄女婿、侄子等人承接了9个开发办负责的工程项目,帮助他们合计获利22.8万元。

  “那可以立案了!”我说。

  “但江某不是我们的监察对象。”小胡叹了一口气,“他既不是党员,也不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向其主管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责成对其处理。”

  小胡说得没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某确实不属于我们的监察范围。尽管我们下达的监察建议书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震慑的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我们开展“违规插手工程项目”专项整治,目的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虽然查出了问题,但我们却不能继续处理,这难以充分彰显警示教育的作用。

  我从事干部监督和案件管理多年,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察权限受掣肘等问题困扰着我。有时会遇到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案件,这些人员利用制度笼子尚未扎牢之机,逃避监管,肆意妄为,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时代。我细读第三章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只看他是否有公职。那么,像江某这样的“硕鼠”,从此也在我们“捕鼠器”的范围之内了,这让我的心情无比舒畅。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惩治腐败是我们的本职,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让违纪违法者无处遁形,是我们的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监察法的出台,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这个炎炎夏日里,我反复学习、认真研究着监察法,越学心里越清晰敞亮,心头郁积已久的灰色渐渐消失。我张开双臂,欣喜迎接金色的未来。(本文由网友张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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