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
客观公正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7-20 08:12   阅读量: 1118    ]

【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当公诉人宣读完对该市某公立医院负责人曾某的起诉书之后,坐在被告席上的曾某松了一口气。

今年3月底,四会市纪委监委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干部专题学习监察法。学习结束后,非党员干部曾某来到市纪委监委机关,忐忑地说:“同志,我是来自首的,我有问题要交代。”

随后,曾某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和盘托出。第二天上午,曾某通知家人将涉案款物全部上缴。

根据曾某的供述,四会市纪委监委派出多个工作组前往涉案人员居住地取证。但是几名涉案人员纷纷以各种借口躲避,导致关键证人缺失,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在调查组安排下,曾某主动联系了几名重要涉案人员,向他们说明了利害关系。随后,3名涉案人员在一个星期内先后主动前往市纪委监委接受询问。

“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退清涉案款项,具备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据此,我们认为可以报请上级监委批准,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四会市纪委常委会议上,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了审理意见,并获得了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的一致同意。

5月初,四会市纪委监委就此事向上级监委请示。上级监委核阅了相关材料后,批准了这一请示。随后,四会市纪委监委向检察机关移交此案时出具了《曾某到案后的态度和认识情况说明》,并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结合被调查人在调查中的表现,从监委的角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可以鼓励被调查人改过自新、将功折罪,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曾某案类似,日前在向区检察院移交某医院科室负责人杨某案件时,渝北区纪委监委也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今年4月,杨某主动到渝北区纪委监委投案,供述了自己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利,收受13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随后,区纪委监委对杨某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期间,杨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检举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杨某主动投案,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为我们查清案情提供了便利,也节约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渝北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经过集体会商,根据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及立功情节,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随后,向重庆市纪委监委报送了关于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请示。

“杨某是民主党派成员,属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对其处置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既体现法律的权威,又体现对主动认罪认罚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重庆市纪委监委经过集体研究,对从宽处罚情节进行了审核把关,给出了意见。收到反馈后,渝北区纪委监委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需要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防止法律适用不当、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职务犯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证据的认定,必须客观公正、慎之又慎,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本报记者 何清平 通讯员 张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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