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热议监察体制改革】之六:
在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中融合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3-29 14:22   阅读量: 1616    ]

  2018年1月,服从组织安排,我从市检察院转隶到市纪委监委工作。虽然工作性质有相通之处,但是来到了崭新的工作环境,我内心还是有些打怵。果不其然,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我就和同事产生了不同意见。

  有一天临近下班,我们接到了一起问题线索,反映某村党支部书记涉嫌贪污企业租赁该村土地设立户外广告牌所支付的10年租赁费。我心想涉案金额也不大,没有必要花费太大的气力去查,可是原市纪委同事老汤却坚决不同意。

  “2500元的土地租赁费,数额这么小,有必要去落实吗?”我表明我的观点。

  “你这说法不对,我们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不能只考虑违纪金额大小,只要是集体的钱,一分也不能乱用,更不能中饱私囊……”老汤毫不让步。

  “咱可以先放一放,说不定他以后还会有这种行为,到时候再一起查。”我觉得他有点小题大做。

  “将问题线索搁置,只会养痈为患,让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咱们办案的目的就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像啄木鸟一样及时救治‘病树’,可不能眼睁睁看着我们的同志一步步滑入深渊。”老汤紧追不舍。

  听着同事语重心长的话语,我不禁开始反思。如今身份变了,观念也必须转变,不能坚持只办大案要案的“老一套”。要主动融入纪检监察业务当中,用纪律审查的眼光来审视每一起问题线索,于是,我听从了他的意见,立即对案件展开了调查。

  在谈话过程中,被举报人吴某大谈自己为村集体做了多少贡献,对举报内容矢口否认。老汤主谈了一段时间,但谈话并没有实质进展,于是我主动接过了话茬,这样的案子,我是有经验的。

  “你村租赁给企业的土地是谁的?”

  “村集体如何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企业是否向村集体支付租赁费?是谁收的?是否入账?”

  “收取租赁费的银行卡号是谁的?”

  ……

  正当谈话陷入僵局之时,我一连串快节奏的质问,让吴某焦虑不安。此时,我又适时出示了土地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说道:“我们找你谈话,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希望你能认清形势,争取宽大处理。”

  看着吴某泄气的样子,我知道胜券在握,于是趁热打铁说:“你的违纪金额还不算大,只要对党忠诚,如实交代,党是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挽救的同志的。如果不及时改过,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将来有可能会犯更严重的错误,到那时就没有后悔药了……”

  “同志,我想通了,我如实向组织交代……”原来,某公司租赁该村土地设立户外广告牌这件事,只跟吴某进行了交涉,吴某自认为无人知晓,就没有将这2500元的土地租赁费上交村集体。

  “感谢组织的宽大处理,及时拉了我一把,不然可能会在今后的路上铸成大错。”事后,吴某感慨道。

  “还是你办案有经验,不然,我真不一定这么快就让他承认错误事实。”在突破了吴某的心理防线后,老汤由衷地对我竖起了大拇指。

  虽然进入新岗位时间不长,但是我的快速成长得到了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为了加快像我一样刚融入纪检监察队伍的转隶干部的成长,市纪委监委将我们与原纪委干部进行结对帮扶,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就这样,改革的“物理融合”正在发生着“化学反应”,全市纪检监察队伍的能力水平有了质的提升。(本文由网友姜志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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